分公司工商变更递交原材料包含分公司登记申请报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分公司登记申请报告》。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要求分公司工商变更事宜务必报经准许的,递交相关的准许文档或者许可证书件复印件。
4变动事宜有关证明材料。
◆因变更公司名称而申请办理变动分公司名字的,递交企业登记行政机关出示企业《准许工商变更通知单》复印件、变动后企业《公司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的,递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变动后经营范围涉及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国务院办公厅决策要求务必在登记前报经准许的新项目,递交相关准许文档或者许可证书件的复印件。
◆分公司变动运营场地的,递交变动后运营场地的应用证实。
◆分公司变动责任人的,递交原任分公司责任人的免职文件、新一任责任人的任命通知以及身份证复印件。
5分公司企业营业执照。
分公司注册的标准
1.企业登记事宜变动涉及到分公司登记事宜变动的,理应自企业工商变更生效日40日内向型企业登记行政机关申请办理分公司工商变更;
2.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可超过企业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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